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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金融合作和信用贷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借款人为用款人代理贷款业务中,所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全部由相应的用款人承担。

  (二)在项目贷款主体出现借用不一致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依约按贷款额的万分之五向用款人收取质押担保管理费,单笔合同保底收取费用2万元,上限封顶为5万元;一年之内同一用款人发生多次1亿元以上借款并签订合同的,上限封顶额分别依约按5万元、4万元、3万元递减。借款人和用款人相同时,不得计提该项费用。

  第九条 借款人和用款人应按照金融机构和有关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每月5日前向市合作办、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项目投资建设资金收支月报(附件三)和工程进度统计月报(附件四)及其它相关资料情况。市合作办要及时向金融合作机构报送《南平市金融合作机构政府合作额度项下项目贷款情况明细表》(附件五)等报表。市合作办、项目主管部门、借款人及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运行情况,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协商解决的办法和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市合作办、财政部门及借款人有权对金融合作机构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政府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南平市与金融机构已建立金融合作关系的政策性、开发性政府信用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南平市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申报主要程序(略)

  附件2
  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内部审批单


┌────┬────────┬─┬───────────┬─────────────┐
│申请用款│        │收│全称         │             │
│ 单位 │        │款├───────────┼─────────────┤
│    │        │单│帐号         │             │
├────┼────────┤位├───────────┼─────────────┤
│ 用途 │        │ │    开户行    │             │
├────┼────────┴─┴───────────┴─────────────┤
│ 金额 │(大写)             ¥:           元      │
├────┼────────────────┬───────────────────┤
│用款单位│                │用款人                │
│财务负责│                │                   │
│  人  │                │          (盖 章)     │
├────┼────────────────┤                   │
│用款单位│                │                   │
│法人代表│                │                   │
├────┼────────────────┼───────────────────┤
│借款单位│                │借款人                │
│财务负责│                │                   │
│  人  │                │                   │
├────┼────────────────┤(盖 章)               │
│借款单位│                │                   │
│法人代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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