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人、用款人贷款项目上报后,由市合作办先行筛选审查并经专家论证后报领导小组研究,最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贷款项目,由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内贷款。
项目申报流程具体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贷款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工程监理制及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六条 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借款人和用款人要按照项目贷款评审会议的要求,填报项目建设-移交协议,认真测算资本金投入和回购资金计划表,经市政府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审批后,连同用款人的还本付息计划和还款承诺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贷款资金的分期使用计划由用款人填报,本期资金使用的用途由用款人提交市合作办和财政部门初审,再报市政府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审批。借款人据此与用款人签订《项目用款协议》及《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内部审批单》(详见附件二)。
(三)设立信用合作贷款存款专户。借款人应在金融合作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信用合作贷款存款专户。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将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及资金到户证明报市合作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用款人的项目自筹配套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到位。用款人按照《项目用款协议》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工程施工合同及经工程监理签证认定的工程进度情况支付工程款。
(五)用款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项目资金的支出控制,不得超付工程款,并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
(六)金融合作机构信用合作贷款实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借款人和用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信用合作贷款项目之外的支出。
(七)借款资金利率应按金融合作机构规定进行计算,计息时间从金融合作机构向借款人计算利息之日起,遇到利率调整根据金融合作机构通知相应调整。
第七条 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益、项目开发收益、市政府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为确保贷款本息到期足额偿还,在用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前,由借款人与用款人签订具体的还款协议,明确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必须按还款合同约定在金融合作机构设立的专用帐户上组织好还本付息资金,及时归集到该项专户。
(三)市合作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将作为偿债资金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项目开发收益、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还款计划拨入设在借款人的偿债资金专户。偿债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由借款人提出,市合作办和市财政局复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偿还金融合作机构贷款的年度资金计划,由借款人在贷款本息到期前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于贷款本息到期前拨付到设在借款人的偿债专户,偿债资金专户应专项用于偿还金融合作机构到期贷款本息。
(五)用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有权启动担保人承诺或担保人的担保程序,实现还债;借款人有权依法依约处置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益;市财政局有权依法依约通过财政结算扣款归还借款人。
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税费按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