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金融合作和信用贷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政综〔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金融合作和信用贷款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平市金融合作和信用贷款
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开发性金融机构签订的金融战略合作纪要和协议的精神,为了做大做强做实金融战略合作,加强政府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成立南平市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偿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挂靠市发改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领导小组筛选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对贷款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财政偿债基金及还款资金安排等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督促项目资本金落实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三)协调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协调借款人、用款人、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金融合作机构等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全面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日常合作的相关事宜。负责建立《使用金融合作机构贷款资金台帐》,做好向金融机构报送项目建设相关统计报表等工作。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和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从项目开发至金融机构承诺项目贷款止的合作事宜。具体负责配合金融合作机构实施项目开发、受理以及开展项目贷款评审工作;组织筛选拟向金融机构推荐的贷款项目;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项目的“四项”审批等相关贷款前准备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金融机构承诺项目贷款后的质押登记、承诺财政补贴等贷款管理事务;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债资金到位情况,确保到期贷款本息的偿还;协助金融机构对市政府和借款人的年度信用复评工作。
(三)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即融资平台),负责与金融合作机构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或协议,与用款人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通过原借用渠道负责项目贷款的统借统还,保证偿债资金进入设在借款人的偿债专户,按时归还金融合作机构到期的项目贷款本息;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在日常贷款管理中,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办理相关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手续;办理市合作办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用款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贷款计划,提出项目资本金的拼盘方案,待金融机构批准贷款后,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接受金融合作机构对项目建设的信贷管理及检查;在市财政局和借款人监管下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并定期向市合作办上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偿还本息及工程进度等情况统计和报告,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办理合作办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贷款项目申报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市合作办根据市政府制定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向借款人、用款人及时发布贷款项目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