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应在交通便利、方便生活的地区建设。
3. 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市)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三)落实工作责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房管、住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抓紧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房管、住房、民政部门抓紧制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房管、住房、统计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委会同房管部门做好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建设支持资金和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发改部门会同房管、住房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住房办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监察局等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项目法人招标。财政部门重点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人事部门应加强管理体制调研,明确各县(市、区)的住房保障机构编制及相应的职能。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房管局等部门备案,市房管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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