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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3.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 市) 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4. 严格限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主城区较远且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并利用自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按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需求后,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1. 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和国有大企业危旧房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2008年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解决全部3759户住房问题;2009年底完成老国有大企业60万平方米危旧房改造任务。

  2.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3. 积极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鼓励用工单位在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建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出租住房。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1. 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用地指标申报时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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