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寡、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货币补贴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由房管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3.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廉租住房保障需求情况,各级政府可采取建设、收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归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鼓励单位企业将旧有住房用于安置本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4. 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财政部门要设立宗地台帐,将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用于廉租保障资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余额部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五是社会捐赠的资金;六是其它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安排使用情况。
5. 强化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规范廉租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建立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建立健全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2.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全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商品房开工面积的10%。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于家庭人口较多及高层住宅等可适度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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