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洛政〔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棚户区、老国有企业筒子楼、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多元投资;明确责任、狠抓抓落实的原则。坚持区分缓急、分层次梯度保障,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1. 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底前,各县(市)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县(市)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房管、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人事、工商部门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