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政府对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及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用水定额、规模和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用水设施、设备,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
(五)节水工程及技术措施方案;
(六)节水经济损益分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批准:
(一)建设项目用水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有合理的用水来源,用水规模符合规划要求;
(三)用水节水工艺合理,工程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四)用水节水指标达到有关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查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相关要求在项目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示。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明示内容及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节水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