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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力度,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

  (一)加快乡镇敬老院建设进度,确保年度责任目标如期完成。按照省政府“十一五”末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0%的总体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乡镇敬老院建设进度,确保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逐年提高。2008年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本辖区敬老院建设资金总量的50%安排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各敬老院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其余50%建设资金由乡(镇)自筹。市以上财政将对敬老院建设进度快、质量优、入住率高的县(市、区)进行以奖代补。

  (二)加大县(市、区)财政投入,确保乡镇敬老院正常运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乡镇敬老院运行经费、服务人员工资和日常修缮费等统一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按入住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统一核拨。原则上各乡镇敬老院服务人员与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1:7的比例配备,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敬老院服务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加强敬老院服务管理,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乡(镇)敬老院的创办、解散必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各乡(镇)政府对敬老院财产要纳入国有资产登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各敬老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开展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集中供养水平。

  四、严格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

  五保供养机构以乡镇敬老院为主体,村办敬老院为补充。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根据其经济条件、供养对象总人数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原则上一个乡(镇)必须有一个敬老院。不具备条件的乡(镇),也可由邻近几个乡(镇)合办中心敬老院,但对合办的中心敬老院必须明确责任,协商处理好合办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五保对象各项待遇落实到位。新建敬老院要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要选择环境好、交通便利、没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新建。敬老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印发)要求。乡镇敬老院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亩,床位设置一般不少于50张,每间住房实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配备与入住人员需求相适应的厨房、餐厅、文化娱乐室、卫生间、浴室、值班室等基本辅助设施。同时,要为敬老院预留种植、养殖场地,帮助其发展生产自救,减轻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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