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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我市近几年经济发展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100元。各县(市、区)原五保供养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不得降低。要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对各种人为降低供养标准的做法,要坚决纠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此项收入不计入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各县(市、区)要严格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程序,规范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

  二、足额安排财政预算,保障供养资金按时发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五保供养资金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将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省、市下拨的五保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五保供养。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再安排一些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按季度提出的五保对象用款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将当季五保供养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的资金专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禁止乡(镇)、村组直接发放五保供养资金现象。智障、肢残以及老幼行动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其供养金领取卡(存折)要由指定其亲友或受委托的代养人为其保管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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