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的通知
(洛政〔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8〕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逐步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提高低保对象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这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结合实际,确定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9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40元提高到不低于160元,并以县(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公布执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元。经费保障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安排。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为民承诺的二十件实事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操作程序,切实抓好落实。要抓好基层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两级低保救助平台建设,实现规范化管理,做到不漏保、不错保,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大投入,保障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必要的低保办公经费,建立完善基层低保救助档案和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实现网上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救助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困难群众。今年,全市城市低保对象要扩保1万人、农村低保对象要扩保1.5万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依据政策规定,切实规范低保工作的审批程序。要按照新提高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的普查、公示、认定、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低保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