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安办[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08年是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08〕15号)精神,市安委会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08〕15号)精神,为指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