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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推广应用后,使我市本领域整体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者;

  (二)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实现产业化中,有重大技术创新,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使我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者。

  第八条 南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创造性地组织实施,完善或发展已有的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一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2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数原则上一般不超过30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金为每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评审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办法:属各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属市直单位的,既可以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也可以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推荐。

  驻南平的省、部属单位、市外科技人员完成并在我市实施达到评审指标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由我市有关单位主持的联合完成项目按上述相关条款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 认为符合市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市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推荐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评价材料,并根据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提出具体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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