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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南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两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注重经济、社会效益的方针;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11-15人组成(其中专家委员占半数以上),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省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登记和管理,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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