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完善担保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和绩效考评制度,健全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规范和完善担保机构的担保物权登记,对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担保机构提供房地产、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标的物进行反担保的,对高新技术和高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无抵押融资担保,工商、公安、国土、房管、产权交易中心等登记机构应按照《
物权法》和《
担保法》的规定给予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和反担保质押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牵头)
4、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的沟通平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服务,搭建政银企协作平台和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及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举办多层面、多形式的融资服务洽谈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买方贷款、出口信贷、无形资产担保贷款、票据贴现等多样化金融产品,展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项目,实现金融产品和项目的对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促进银行、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间的良性互动。(市经委牵头,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5、建立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机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金融机构诉讼费用、资产重复抵押、处置费用高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导向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可视自身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市经委牵头,省银监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法院等配合)
6、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对中小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按规定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以一般贸易进口的矿砂、矿物燃料、石油木材、羊毛及铜锌有色金属等资源性商品,按进口额每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奖励。对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符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设备及生产线,按实际进口额每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奖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牵头,福州海关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