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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5、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吸引国内有实力的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以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资金供给。鼓励国外和省外的租赁融资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商业银行与国内设备生产和经销部门合作,对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设备陈旧、更新困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典当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快捷优势,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在规范行业行为的基础上,发展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融资服务业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贸发局等配合)
  6、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融资,实现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合伙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或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7、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资助、产品结构升级、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支出。有条件的县(市)也要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编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目。当前要重点抓好“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设立和启动工作,满足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资需要。(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
  8、培育引进风险投资。抓住国家设立创业板市场的机遇,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促进风险投资资金设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我市民间资本以规范的股份制形式组建新的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高新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
  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管。通过宣传、培训、典型推动等方式,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意识。依法监督中小企业健全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强化中小企业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杜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守合同,自觉抵制恶意违约行为。(市经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福州海关等配合)
  2、加快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整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对工商登记年检、税务登记、质量认证等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联合征集,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档案中心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和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中小企业名单,对严重失信的中小企业实行联网传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制裁失信行为。(市政务信息中心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等配合)
  3、制定中小企业信用基本制度。制定符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基本制度,对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界定、奖励和惩处,信用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信用信息的获取、管理和披露,信用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追究,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置、监管等进行有效规范。(市经委牵头,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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