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
(深卫规〔2008〕4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医政处反馈。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间转诊管理、保障转诊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医疗机构间转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急危重症、诊断不明确患者,可从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轻微、恢复期或病情稳定的患者可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
(二)逐级就近转诊,辖区内转诊;
(三)转出医疗机构事先与转入医疗机构联系沟通;
(四)同级医疗机构、同类型医疗机构间不互相转诊;
(五)专科医疗机构的本专科疑难危重急救患者不向综合医疗机构转诊。
第三条 拟转诊时,须按首诊负责制原则,由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报告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由门诊部或科室负责人提出,报医务科(非行政上班时间报医疗机构总值)同意,由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与转入医疗机构对应部门取得联系;转入医疗机构应派出相关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及时前往会诊,决定是否需要转诊。具体要求按《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