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整顿和规范并举,治标治本兼行,要建立、完善并落实我市矿业开发新机制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矿山生产、越权审批矿业权等各类非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确保“回头看”工作取得实效。
(一)对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顿
重点检查六种非法采矿行为。对无证开采、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跟踪。对发现的或立案查处的无证非法采矿案件,要及时函告同级公安、商贸、安监、环保、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同时对无证开采的应全部上报辖区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严防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出现反弹。
(二)对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顿
重点检查以铅锌、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年检报告,落实开采矿山交换图制度,交换图需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并由采矿权人定期交换,县级以上矿山年检机关要对采矿权人提交的交换图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提供虚假测量资料的采矿权人或测量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越界开采行为,要责令开采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查处;对连续两次以上越界开采者,要坚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
重点清查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矿山整体或分割承包给他人开采的行为。全面清理采矿权所有者与实际开采者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等遗留问题,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采矿权,并提请辖区政府予以关闭。国土资源、商贸、工商等部门要打击扰乱破坏矿业权市场秩序行为,切实维护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对污染破坏矿山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采矿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
重点检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认真开展矿山“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实施和保证金缴纳义务履行情况;清理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河流两侧可视范围和相关保护区范围的关闭矿点反弹回潮现象;检查省定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执行情况;检查铅锌矿区停产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破坏矿山环境、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经整顿仍不合格的,要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证照,并提请辖区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安监部门对不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提请辖区政府予以关闭。对被辖区政府关闭的矿山企业,安监部门应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函告相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提交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整改;对截至2008年10月底前仍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在禁采区开采的矿山,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对勘查许可证到期仍未开展地勘工作的,要密切关注矿区是否存在开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