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委托检测程序)固定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实施检测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委托年度检测时应出具维护保养记录。
(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接受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三)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自合同生效后按约定时间进入检测现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对照调试开通报告内容进行检测。
(四)检测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工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检测完毕后,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按检测中取得的数据和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送交委托检测的单位。
第十一条 (回避要求)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不得从事该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单位,不得同时从事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检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必须纳入每次检测内容。
竣工消防设施检测中应对室内消火栓、喷淋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以及防火卷帘、应急照明联动等功能实行全检。
年度消防设施检测中可对室内消火栓、喷淋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以及防火卷帘、应急照明联动等功能实行抽检,抽检量不得少于30%。
第十三条 (年度检测频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检测。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自动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合格;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不进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
属于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系统功能整体已检测合格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该内部装修或者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