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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9日)废止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公发[2008]90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对市、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
  民航、水上、铁路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报警联网)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居民住宅除外)应当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条 (监控中心职责)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监控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即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火灾报警信息。
  (二)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情况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三)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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