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建筑〔2008〕7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作意见》(苏建管企〔2007〕27号),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指导小组办公室。
附: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苏州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
为提高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作意见》(苏建管企〔2007〕27号)和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实施意见》,特制定考评办法。
一、总则
(一)凡具备条件的建筑工地都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农民工业余学校应由建筑施工企业主办,各参建单位协办。主办单位为农民工业余学校责任单位,对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负全责。工程项目部为农民工业余学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学活动。
(三)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采取申报制。考评结果分“达标”、“优秀”两类。符合创建条件的但未建立或未“达标”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工地,不得参加“苏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四)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指导、协调、督查、管理。每年在“达标”的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基础上择优评选“优秀”农民工业余学校。
(五)各市、区建设局负责对辖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指导、协调、检查、管理。定期评选“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
二、考评条件
(六)“达标”农民工业余学校条件:
1.有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教学场所,在场所门口有醒目的“农民工业余学校”标牌(规格应大于60cm×45cm),配备相应的教学设施,硬件设施齐全,办学制度、学员守则上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