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设职工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设职工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建教[2008]4号)


各市(区)建设局、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建设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市建设职工教育工作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现就建设职工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管理规范化的原则
  苏州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职工教育工作的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实施苏州市区的建设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建设局是其各自辖区内建设职工教育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职工教育管理工作。
  2.培训社会化的原则
  经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培训机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下,公平、有序地开展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坚决制止“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等恶性竞争的行为。
  3.为企业服务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职工教育工作的职能处(科)室应强化服务意识,提倡就地、就近、就便开展培训。对紧缺专业、特殊岗位等企业急需的培训,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可送教上门。
  4.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职工教育工作的职能处(科)室应按照“有利于和谐、有利于规范、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统一协调解决相关部门之间的培训矛盾与分歧。
  5.考(鉴)培分开的原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关内设处(科)室原则上不直接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考试(鉴定)的业务部门不得举办由其管理、发证的资格性培训班。
  二、管理体制
  全市建设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在市建设局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县级市建设局开展建设职工教育工作要加强事前沟通,遇到矛盾和分歧,按照“基本原则”协商解决,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建立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共商全市范围内的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统一政策”指针对特定的“资格性”培训,在全市建设系统范围内,采用统一的组织管理方式,包括培训计划、考试方式、证书发放、信息查询等。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指市、县级市分级实施管理,实行责权统一,按照各自职责和行政权限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职工的教育管理工作,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