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景区有多种游乐项目,许多是游客第一次接触,规范要求从事这些游乐项目的经营者,把安全须知公示于众,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就是为了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在景区开展的特种项目活动中,往往都会出现一些游客不顾安全要求为拍照或显示自己的胆量等做出危险动作。因此,规范要求景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及时制止。
四、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危险性较强,需要参与者有很好的驾驭能力和心理素质,同时还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为此,本规范要求项目经营者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是很有必要的。
五、我市等级旅游景区多数地处山区,而山区又是夏季雷雨多发地带,为减少雷雨给景区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本规范要求景区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加强管理,使之有效。
六、古语说“百密必有一疏”,再好的设备,再严的措施,也可能有意外发生,而事故发生后,每每为医疗费、赔偿金等问题纠缠不休,如果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可减轻一部分压力。因此,本规范要求景区向游客推荐投保各种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是,这里强调的是“推荐”,而不是“必须”。
七、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及时处置突发事故,一些景区在一些主要景点、出入口和危险地段,安装了电视监控系统。这些设备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一、旅游景区的食品生产经营,直接关系到游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我国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很有必要。因为旅游景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一般有三种构成,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旅游景区作为法人,是食品经营所用物业、场所的最终管理者,所以,旅游景区对景区内的食品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二、景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食品
三、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是食品生产经营要素,也是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条件,为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我国在这些产品选材、加工、制造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标准和规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
四、餐饮场所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是保证游客身体健康,防止病从口入的重要措施,也是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环境监控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景区内环境噪声应当严格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景区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空气质量应当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在突发疫情期间,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环境安全的规范。
一、建立安全环境监测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是等级旅游景区的职责和必然要求,本条特别提出了等级旅游景区的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目的就是保障旅游景区内安静、舒适的游览环境。试想如果景区内噪音繁杂,空气污浊,谁还能到那里旅游。因此,规范要求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
二、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等级旅游景区是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且游客来自于各个地方,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就会迅速蔓延。因此,在突发疫情期间,要严格遵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