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及夜间游览管理的规范
一、旅游景区内的道路一般曲折、狭窄,因树木、山体、建筑物的遮挡视线较差,因此,建立有序的交通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景区在进行道路规划时要注意,路标设置、线路施划、导向标志等要符合的国家规定,不能随心所欲,让游客看不懂。
三、游览工具是指缆车、观光车、客运索道等设备,这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是安全的保障,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四、游览工具的操纵或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是这些游览工具的特殊性能和景区自然环境所决定的,否则就无法确保乘坐人员的安全。
五、景区内环境复杂,大多数游客都是第一次到此游览,当夜幕降临后,特殊的地理环境,就会成为迷宫。所以,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是非常必要的。
第十三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景区的消防安全。
(一)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组织所属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加强景区内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当按照《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森林资源覆盖的景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消防管理;
(五)景区餐饮场所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六)景区停车场应当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
等级旅游景区自然景观较多,在季节、气候以及人为条件作用下,易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扑救难度较大。所以,加强景区内消防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一、保留畅通的消防通道,是为了在紧急的情况下,能够使消防车辆迅速到达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就是为了在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扑灭火灾;定期组织检查是为了使消防器材长期保持良好状态,随时可以发挥作用。
二、任何火灾都有初起和逐步发展的过程,当火灾发生时,在场的人员能够及时扑救,就会减少损失。如果报警等待消防队前来扑救,就会拖延时间,加大损失。因此,有关法律法规都要求单位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单位要对义务消防队员经常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使他们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才能达到真正的防火目的。
三、 古建筑是我们祖先留给后人的丰富遗产,是旅游景区重要的人文景观。它凝聚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智慧、文化等多方面的结晶,保护好古建筑,让子孙后代永远都能看到和享受祖先的遗产在等级旅游景区尤为重要。防止火灾就是对古建筑永久性保护的一项措施。禁止在古建筑周围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加强对用火用电管理是防火管理重要保证。
《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三章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