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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五、景区内未开发的地域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如:山体滑坡、碎石滚落、残墙倒塌、蹬空坠落、溺水或者因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易造成游客跌伤、迷路走失等。因此,在导游图或游客须知中加以标注;在这些地域设置专人或者警示牌,提醒游客,达到制止的目的。
  六、在旅游景区经常会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游览在偏僻地域之机,进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盗窃、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加强景区内巡视,对商贩的行为加以限制,是景区游览安全的有效保证,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二)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景区的解说系统,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
  (四)景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提示标志;
  (五)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释解]本条是对景区安全信息、安全标识的规范。
  一、采取各种便于游客接受的宣传形式,就是为了让游客及时了解有关旅游安全信息,对个人的旅游活动作出决断。
  二、大多数等级旅游景区自然景观是主体,自然环境复杂,在消防、用电、交通等专项安全方面易发生事故,而且在这些方面管理起来难度又比较大。如:在目前客观条件和自然条件下,景区内不可能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在电源线路敷设和使用,以及景区内道路开通,都要考虑到自然和谐。因此,就要着重强调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随时提醒游客注意。
  三、解说系统和无障碍游览通道在正常情况下,为各类游客提供便捷的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用于应急指挥和疏散。
  四、到景区游览的客人对景区内的任何地方都会有一种好奇心理,而施工现场又是一个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场所,因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非常必要的。如:游客止步、禁止吸烟、防止坠落等。
  五、作为等级旅游景区的经营者要对每个前来游览的客人负责,但是由于景区面积比较大,对于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区域设置专人值守是很困难的,因此,为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所谓明显就是可以让每个游客都能看到并懂得标志的含义。
  第十一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一)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应当按照《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景区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解]本条是对等级旅游景区用电安全的规范
  等级旅游景区建立严格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很有必要,因为景区内用电设备设施较多,游客众多、地形复杂、拉接不便,不加强管理易引发人身、财产损失和重大事故。
  一、《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是电力部门为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正确有效的利用电能,加强用电单位电气设备的安全、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对用电单位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因此,各旅游景区都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景区内会因经营需要举办各种活动,或者因设备设施维修、局部装修改造而拉接临时用电线路,为保证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拉接临时线路前必须到景区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电工进行临时线路的安装和拆除。临时线必须使用双重绝缘的橡胶护套线或者塑料护套线,穿越地面应当采取防止踩踏和碾压的防护措施,临时线电源则应当有漏电保护装置。
  三、景区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可以有效的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漏电保护装置每月最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漏电保护装置失灵应当立即更新,严禁检修后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游览线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运营中的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当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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