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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京旅发[2008]32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等级旅游景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市旅游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释解)

  第一条 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释解]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是为指导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等级旅游景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就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随着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范围越来越广,事故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威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有必要不断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因此,对北京地区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做出指导性的规范。
  二、立法依据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是本《规范》立法的依据。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
  [释解]本条是关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等级旅游景区(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等)的安全管理工作,都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等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释解]本条是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方针和对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体制的规范。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等级旅游景区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经营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要保证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不能为了赶任务、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一)“安全第一”体现的是安全优先的原则
  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本《规范》所包含的安全管理条件、要求等条款,都是围绕着安全优先的原则制定的。
  (二)“预防为主”就是强调事前预防,防患于未然
  安全管理工作不是走过场,不是“亡羊补牢”,而是要防患于未然。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等级旅游景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安全条件、安全责任制、安全保障措施、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做好工作,将各类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综合治理就是要发动全员积极参与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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