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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和区、县商务局成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组,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市商务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局级领导担任,工作组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安全监管处承担;各区、县商务局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级领导为工作组成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商务行政执法机构为工作组的执行保障单位。工作组成员必须保持全天通讯畅通,发现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含有可能对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后,最先发现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工作组相关人员(市商务局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属地商务局;属地商务局发现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商务局),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必要时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分级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市商务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联席会,由各区、县商务局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级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商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可视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和企业参加。联席会的主要内容包括: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报告所开展的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等。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市和区、县联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举报投诉网络。市和区、县商务局均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群众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受理人员应即时登记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在第一时间指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去现场核实处理。无特殊情况承办人员应在当日将办理结果向主管领导汇报。

  市商务局接到举报投诉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区、县商务局查处或直接进行查处。区、县商务局在接到市商务局交办的举报投诉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查处结果在24小时内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应当将直接受理举报投诉的查处结果及时通知区、县商务局。

  市和区、县商务局应当及时将举报投诉的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市和区、县商务局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的网站建立安全生产栏目,实时发布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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