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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行业监管职责]市商务局对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起草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监查、指导区、县商务局开展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区、县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对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支持属地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承担机构]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承担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商务局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区、县商务局负责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区、县商务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制度建设,充实执法队伍,保障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区、县商务局可以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商务局备案)并认真执行。

  市和区、县商务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检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志,详细记录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情况,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市商务局负责按照培训大纲每年组织对市和区、县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区、县商务局要认真落实市商务局制定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意见,制定并实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属地商业零售和餐饮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年度培训计划,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市和区、县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度参加市级集中安全生产专业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市商务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部署、重大活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积极开展与安监、消防等部门的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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