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672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4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工本费标准
《保险业专用发票》(编码127003028),每包30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票(编码127003032),每本15元(50份/本);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平推票(编码127003033),每包15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127003034),每卷55元(500份/卷)。
二、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