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苏通长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8]168号、苏财综[2008]35号、苏交财[2008]25号)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第417号国务院令)及《省政府关于同意苏通长江公路大桥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8]21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核准,决定对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苏通大桥,下同)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征站点、站名
同意苏通大桥跨江大桥及南北岸接线设苏通大桥南、苏通大桥北2个主线收费站,常熟开发区、南通开发区、竹行3个匝道收费站。
以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苏通大桥跨江大桥及南北岸接线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免交通行费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苏通大桥跨江大桥及南北岸接线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附表四。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人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对载货汽车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二、三、五、六。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