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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因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费用;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由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由上述第(五)、(六)、(七)项原因引起的一切后续治疗费用;

  (九)不符合市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十)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一)未经广东省或深圳市卫生厅(局)、物价厅(局)、财政厅(局)正式批准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二)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

  (十三)职工社会保险证生效之前或遗失但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四)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注:凡有上标※的项目指已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项目。

  附件2
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一、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血常规、肝肾功能、胎儿监护;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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