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
《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就医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2.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治疗项目类医疗费用
(一)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二)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人工器官安装和置换的费用;
(三)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骨髓移植以外的器官和组织移植费用。器官和组织移植时供体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
(四)近视和斜视矫形术费用;
(五)戒烟、戒毒的费用;
(六)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平衡医学疗法、营养疗法和各种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七)人工肝治疗;
(八)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如LAKE细胞治疗等),体液免疫治疗、基因治疗。
二、其他医疗费用
(一)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
(三)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确定应当出院的,从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或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而不记账,然后拿费用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