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偿付,根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偿付,根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就医时发生的符合
《办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条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条 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办法》第
八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二)参保人存折(深圳开户的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活期存折,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计生证或计生证明,报销分娩费用还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应提供节育手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