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总局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二)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好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适当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率;做好《资源税条例》修订后的政策贯彻落实,做好煤、汽、油从价征收调整,适时调整非金属矿资源税单位税额;落实好国家出台的《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认真落实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就业再就业、“五点一线”开发、棚户区改造、鼓励自主创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域经济发展等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事业单位改革、科技创新、民政福利企业等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
(十三)大力整治税收秩序,坚决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继续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房地产、烟草、餐饮娱乐业、民政福利企业、水泥、煤炭、石油等采矿及加工行业、金融保险业、电力、电信、邮电通讯业进行专项检查。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严厉打击倒买、倒卖虚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特别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做好查结的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告和曝光工作。
七、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十四)树立创新的征管理念。树立科技征管理念,将电子化、信息化为代表的现代技术广泛应用到地方税征管中;树立综合征管理念,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互相支持,信息共享,调动政府有关部门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积极性;树立和谐征管理念,以纳税人为本,调整税务机关定位,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把为纳税人服务融入税收征管的日常工作之中,为纳税人提供简捷、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十五)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充分发挥法规、征管、计统、税源管理等部门在税政管理、征收管理、税源分析等方面的综合作用,税源管理部门做好与计统、征管、税政和信息中心的分工与合作,切实做好数据分析增值利用,特别要加大对县(区)局数据采集应用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