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用他人身份证参保的;
(二)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的;
(三)持他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就医的;
(四)利用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并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五)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
(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下列违规行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举报:
(一)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六条 举报内容应包括被举报人、举报事实、相关材料;举报事实应当清楚。
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应署实名。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来访等方式。举报电话:0755-82978812;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处;Email:ybjb@szsi.gov.cn。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信访部门接受举报,并如实登记和记录,稽核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
第九条 举报经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举报内容查实违法、违规数额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额度:
举报内容数额1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举报内容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报内容数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内容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为10万元。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受奖励的举报人发放奖励决定书并送达举报人,举报人应自奖励决定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凭奖励决定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奖励金;超过6个月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同一违规行为如有两次以上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靠前的举报人。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