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年满18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共同负责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事务。
区残联具体负责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核发放事务。
第四条 因工受伤的残疾人,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残疾军人的补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在本市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可到市社保机构以个人缴费形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第六条 在本市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低保残疾人),统一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费用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支付。
第七条 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未就业且未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