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加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九府厅字[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全市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广大农村出现了新一轮建房热潮,各地政府也积极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规定,逐步规范农村建房(包括城区建房)行为。但在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公路沿线两侧,仍出现了占用耕地违规建房、未批先建、占压道路红线或者未按规划批准乱建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严重影响了城乡协调发展,同时也对公路安全造成了隐患。
目前新的《
城乡规划法》已开始正式实施,在法律层面上加强了乡(镇)村规划的管理力度,使乡(镇)村规划有了法律的保障。同时市政府也就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市政府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城乡规划法》,切实落实市政府第26号令,继续加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
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关键措施,各县(市、区)要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坚决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和促进规划建设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加快规划编制速度,提高规划覆盖率
各县(市、区)要坚持以规划为先导,科学合理编制规划,积极引导规划建设的合理布局。根据《规定》要求“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未编制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因此各县(市、区)要将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做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尤其是加快公路(特别是国道、省道、重要县道及风景名胜区、城区、开发区道路)沿线地区和村庄的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在规划未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批准实施之前,该地区和村庄停止一切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
在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坚决执行《规定》中要求的“原则上距铁路不少于50米,距河道、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距高速公路的连接道、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