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机关要联合做好对工商和质检部门信息的共享工作。
第七条 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内容
(一)信息共享的范围
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二)信息共享的内容
1、设立登记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5、年检验照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第八条 质检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信息共享的范围
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办学和司法行业)及国家机关和不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二)信息共享的内容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办公地址(经营场所)、电话、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批准设立机关等。
第九条 国、地税市局机关负责与市工商部门和市质检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制度的建立。
各区域内对应的国、地税基层税务机关负责本区域内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