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征管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第四条 税务登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一)信息交换和共享的范围
1、未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2、非正常户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3、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4、停(复)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二)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内容
1、未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法定代表人(业主)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状态等。
2、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法定代表人(业主)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状态和非正常户状态的认定时间等。
3、未达起征点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法定代表人(业主)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状态、所在市场和认定时间等。
4、停(复)业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法定代表人(业主)名称及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状态和停(复)业时间
第五条 税收征收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一)信息交换和共享的范围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内容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法定代表人(业主)名称、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应税税种、入库税额等。
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代码(地税管理码)、业主名称、经营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间、核定税种和核定税额等。
第三章 外部登记信息的共享
第六条 外部登记信息共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