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细则》的通知
(京民防发〔2008〕44号)
各区县民防局,市民防局办公室、各处、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人防工程租赁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租赁用于人员居住的(开办的旅馆、招待所除外)适用《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一)对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民防部门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二)对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合法使用、规范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
第四条 用于人员居住的人防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防火区应具备两个以上安全出入口;
(二)具备上下水等生活设施;
(三)工程结构安全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符合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第五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改变用于人员居住为其他用途的,需经所在地区县民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 鼓励现用于人员居住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转办为旅馆、招待所等,纳入旅店业管理。民防部门应在使用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用于人员居住的人防工程所属管理单位为出租人,依法履行出租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