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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杜绝重大事故、遏制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和网络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覆盖面,消灭监管的盲区、盲点,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各区(未设质监分支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设立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是解决当前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网络建设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队伍是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和业务延伸。
  第三条 特种设备兼职安全监察员应从下列人员中选用:
  (一)未设质监分支机构的区(含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各镇、街道安监站以及基层组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市质监局、各区(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巡查员;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五)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检验检测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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