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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税费优惠
  6.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最长期限可达40年。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林地、水面等兴办生态旅游项目,且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和原土地用途的,可以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或经营权。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依法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年度缴纳土地租金;以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的,按年度缴纳经营管理费。
  8.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文化旅游经济实体,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文化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和税务部门核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0.旅行社的旅游业务收入,按其全部收费扣除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据实征收营业税;对不能准确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旅行社,可按其经营收入80%的比例作为扣除金额后,计征营业税。
  11.对新设立的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企业,减半收取企业登记费。对进入新设立的旅游商品专业市场从事经营的业主免收登记费,一年内减半收取市场交易管理费。
  12.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3.从2008年起三年内,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县(市、区)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县(市、区)财政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专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商品生产和市场促销。
  14.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接受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5.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文化旅游企业,其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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