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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4月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 “打造文化旅游胜地”发展战略,扶持九江文化旅游产业的全面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九江文化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九江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除国家明确禁止的以外,本市所有直接或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景区景点、旅行社、宾馆饭店、客运车船公司、商品生产与销售、饮食休闲娱乐、演艺场所及其表演团体、节庆赛事、会议展览以及教育培训等文化旅游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并在投资核准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提高优质服务。
  2.鼓励与支持国内外投资财团、企业集团和本地民营资本投资创办或经营文化旅游企业;鼓励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国有旅游企业,以投资控股方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转制的,按照《公司法》规范组建新公司并依法运作;支持在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公司制改建中控股。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庐山、环庐山地区、云居山-柘林湖、九江城区以及环鄱阳湖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文化旅游项目,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4.按照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与项目特许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鼓励以转让、承包等方式,依法对景区经营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加快开发与建设。以公司化运作的方式,推进景区转换经营管理机制。
  5.支持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吸引国内外知名旅行社到我市开办分支机构,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鼓励与支持组建旅行社企业集团。引进国内外旅游饭店集团经营管理我市旅游饭店;鼓励与支持组建旅游饭店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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