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纠风办关于2008年汕头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纠风办《2008年汕头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纠风办)
一、总体要求
2008年,要按照党的十七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务求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主要任务
(一)注重“两项督查”
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对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调整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决策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加强对未列入干预范围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品的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经营。深入农村、社区和商场,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集中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特别关注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灾区群众,保证他们的生产生活不受大的影响。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监管措施的行为,坚决查处以下问题:擅自提高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以及地方管理的供电、供气、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擅自提高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医疗服务费以及尿素等化肥价格;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鲜活农产品仓储、运输、摊位服务,强制收取服务费用,以及在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违反监管政策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擅自提高粮、油、肉、禽、蛋、奶、饲料等价格;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批发零售企业违反规定,未经申报擅自提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非法牟取暴利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变相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对那些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或因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