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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8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工作

  各区、县(市)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工作,协调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试点企业档案,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办法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认真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和本地区食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定与授牌活动。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投入品和生鲜农产品的监管。

  (二)畜牧部门负责畜牧生产中饲料、兽药和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负责动物防疫和定点屠宰的检疫。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监管。

  (五)工商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建立台帐、质量承诺等项规章制度;查处无证经营食品的业户和摊贩,打击经营假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食品超市、农贸市场建立食品检验机构,在农村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

  (六)卫生部门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食堂、餐饮业的监管。

  (七)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和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负责督促食品超市、农贸市场等建立食品检验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蔬菜、肉灌制品和酒类经营等的监管。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以及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认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对动态食品质量的抽查监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机制。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推进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集中监管工作的开展。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协调组织和办事机构的建设,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部门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区、县(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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