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惠民行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惠民行动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民利、保障民安、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市级群众团体、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属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惠民行动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惠民行动工作坚持民生优先、持久性和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标准
第五条 惠民行动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并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二)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切实改善民生;
(三)项目资金为公共财政投入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投入,并确保资金筹措到位;
(四)当年启动,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及预期效果、牵头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章 立项提报
第六条 市政府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惠民行动项目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网站等渠道向市政府反馈。市政府办公厅对征集到的公众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后,转至相关区、县(市)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其向市政府提报惠民行动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