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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公文处理工作相关管理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4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文运转工作规则

  为适应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网上办公的要求,切实提高市政府公文运转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与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电子公文运转程序

  (一)审核和签收

  1.审核。由办公厅秘书处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呈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电子公文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重点: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责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2.签收。对经审核符合报送规定的电子公文予以签收,同时发送回执;对经审核不符合报送规定的电子公文予以拒签,退回呈文单位,并在系统提示栏内说明理由,同时电话通知呈文单位重新上报。

  (二)登记

  对脱密生成gd.格式文件并送入OA系统的电子公文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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