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种子代理商(批发商)不得向无证经营者批发种子。
⒋本着谁批发、谁出票、谁负责的原则,种子代理商(批发商)与终端经销商要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⒌种子经营企业要参加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种子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打击虚假广告,避免农民上当受骗
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严格按照
《种子法》、
《种子条例》和《
广告法》的规定执行种子广告的审批程序,审核种子广告内容。凡是发布的种子广告,首先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播发。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发布广告。
⒉播发未经审查通过的种子广告,误导农民上当受骗,给农民生产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种子经营企业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种子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⒊依据
《种子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种子经营企业以新品种现场会、订货会、观摩会的形式变相宣传推广未经审认定品种。
三、管理与培育并重,建立现代种业体系
一是抓品种。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种质资源和科研力量,抓好良种选育和引进工作以及常规品种的提纯复壮,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优势。二是创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种子经营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引进,不断提高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和服务质量,形成品牌优势。三是重引导。鼓励和引导中小型经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经营创新,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逐渐形成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市场信誉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实施品牌经营的大企业主导种子市场的格局。同时,让这些大企业在有效区域内通过设立经销点(分支机构)直接销售种子和委托代销种子的形式,形成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体系。这样,既可以解决经营主体多、小、散、乱的问题,又可以保证种子的质量。一但发生问题,可追踪溯源,便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