⒍建立种子信息发布制度。凡是审(认)定通过的品种和市农牧业局推荐推广的品种,种子管理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致信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⒎建立种子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各旗县区种子管理部门要在重点乡镇村组聘请种子协查员,对举报非法经营种子的,根据查处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⒏建立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重大案件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对重大案件刻意隐瞒不报,并且庇护违法经营者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㈢严格证照管理,把好准入关
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种子法》和
《种子条例》规定做好种子经营许可证件的分级核发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者,依照
《种子法》和
《种子条例》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⒉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和用种数量确定种子经营企业的数额,种子经营证件的办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
㈣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⒈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利用群众举报的线索追查假劣种子和未审先推品种的生产、加工、包装车间,堵住制假售假和品种未审先推的源头。
⒉在种子销售旺季,对种子市场要固定专班专人采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推、种子质量、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经营档案、销售发票等。
⒊对重点乡镇、村组开展巡回检查,将打假的主战场延伸至田间地头。
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广大使用者的权益,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
㈤种子经营企业要依法加强自律
⒈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内容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数量、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
⒉种子的包装、标签应当符合《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