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对于新建的种子生产基地,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批准一个种子生产企业落实生产任务,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再批准其它种子生产企业在同一基地生产种子。
⒊对在收购中巧立名目、变相压等压价、无正当理由拒收种子的企业和无正当理由不交售种子的生产基地给予通报,将其定为失信企业和基地,三年内不予安排种子生产。
㈣规范种子生产合同,提高履约率
生产单位应与种子生产基地的农户签定预约生产合同,合同要统一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制的合同文本。企业和生产农户要严格履行生产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种子管理部门对合同兑现情况依法监管,提高履约率。
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监管
⒈种子管理机构应监督种子生产单位建立生产档案,生产档案应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并附生产单位技术指导、生产合同等材料。生产档案应由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
⒉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全市国营农牧场生产基地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及种子生产监督、田间检验和质量抽检工作;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及种子的生产监督、田间检验和质量抽检工作。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全市种子生产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⒊所有从事种子生产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任何种子生产单位不得拒绝种子管理机构对所生产种子的质量监督检验。
⒋从生产基地调运种子的,应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调运检疫证》,到相关的种子管理机构办理《种子调运证》。
㈥引导和鼓励种子生产基地组建种子生产协会
充分利用协会的组织优势在产业调研、决策咨询、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解决企业间强夺生产基地、竞相降价、恶意抬价等问题。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近年来我市种子案件不断发生,主要是在种子经营过程中存在着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品种未审先推、虚假广告、种子包装、标签不规范、无种子经营档案、不出具购种凭证和种子执法管理人员参与种子经营等违法行为。因此,种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依法监督管理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